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部署,按照集团公司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年度任务安排,3月17日,集团公司党委印发了《关于处置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中盐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构要严肃处置信访举报中的诬告陷害行为,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激励中盐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办法》规定,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要遵循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审慎从严、不枉不纵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集团纪委把关、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办法》明确,举报人本人或指使、教唆、雇佣他人,通过虚构、编造、夸大事实等手段,意图使被举报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甚至纪律法律追究,或达到其他不正当目的,属于诬告陷害行为。《办法》明确了12种加重处分和 4 种从轻(减轻)处分的方式,纪检等机构按照诬告陷害人的身份和管理权限分类处置,诬告陷害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后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办法》规定,被举报人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或不实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纪检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通过向本人发函、向党组织通报情况、向组织人事部门反馈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说明情况,消除不良影响,调动和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同时明确中盐企业纪检机构仅就查否的具体问题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不对澄清对象作出全面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