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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止不等于废止食盐专营

来源: 中国盐业总公司时间:2014-04-21

  2014年4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刊发第10号令,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年4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发布)。该消息引起行业内外广泛关注,经中国盐业总公司了解,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行政许可法》(2004年颁布实施),由产业司(盐业管理办公室)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制定并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颁布实施。其核心内容是对食盐专营许可证(包括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准运证等三证)进行管理,并且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食盐专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2008年,国家盐业管理职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到工业与信息化部,对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相应移交。新一届中央政府组建后,国务院推动各级政府简政放权,工业与信息化部已将其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权相继下放省级管理。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主体已经发生变更。在此背景下,应工业与信息化部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刊发第10号令,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的依据是《食盐专营办法》,由国务院发布,为国家法规。而《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废止该办法并不是废除食盐专营。部分媒体将此理解为食盐专营废止,实属误读。

中国盐业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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