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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资委第21号令《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中盐制盐化工部时间:2008-10-17

中盐办发〔2008〕19号 

各全资、控股子公司:
    国资委第21号令《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08年9月1日开始实行,我公司被国资委列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类第二类企业。《暂行办法》明确了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同时针对中央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细化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暂行办法》还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制度。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要求,中盐总公司要求所属企业在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国资委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的同时,遵照《暂行办法》规定,制定企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提取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按月度、年度对本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并报总公司;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
    中盐总公司将根据《暂行办法》,全面督促检查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依据《暂行办法》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办法,对所属企业考核期内安全管理工作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情况,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考核奖惩。

中国盐业总公司办公厅
二OO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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