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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
中国盐业总公司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访问管理的规定
文章来源:中盐作者:中盐发布时间:2008-03-05

中盐发[2008]47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盐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具体情况,经总公司研究,现就列入总公司管理的总公司副职以下、全资、控股子公司和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副职以上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出国(境)访问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领导干部出访,必须与实际工作需要相符,禁止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及实质内容的出国(境)活动。
    二、领导干部出访,除工作上特殊需要外,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三、二级单位领导干部年度出访计划和预算须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总公司外事主管部门,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执行。凡出访用汇未列入预算或超预算的团组和人员,一律不予批准。违者要追究组团单位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领导干部随外单位团组出访,须事先以书面报告形式报总公司外事主管部门,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随团出访。
    五、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出访路线,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参加与访问任务无关的活动和会议。
    六、因私外出须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不得随意单独活动。
    七、严禁出入赌博场所,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资金参与赌博活动,不准以任何借口自行或接受接待单位安排前往赌博场所,严禁进行网络赌博。严禁出入色情场所和观看色情表演,不得参加涉及低级趣味的娱乐游览项目。
    八、不得借出访之机谋取私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送礼品;不得使用公款大吃大喝,聚众酗酒。
    九、增强安全保密意识,未经批准,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包括纸质文件和电磁介质等);妥善保管内部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十、增强应急应变意识,注意防范反华敌对势力的干扰、破坏,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收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
    十一、增强防盗、防抢、防诈骗的自我保护意识,遇到重大事项应及时与我驻外机构取得联系。
    十二、本规定由总公司外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盐业总公司
二○○八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