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盐业函[2006]9号
各省市自治区发改委、盐业管理办公室、盐务局:
为认真贯彻全国盐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全国制盐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加强宏观指导,分步实施,切实推进制盐工业结构调整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制盐工业结构调整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牵头领导本省的制盐工业结构调整工作。各省区市盐务局,重点是制盐工业主要省区盐务局,要根据《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系统工程的要求,抓紧制定制盐工业结构调整规划,报本地区发展改革委审查后,统一列入本地“十一五”规划。
二、调查本省制盐工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一)本地区盐场(厂)企业名称、2003年—2005年生产能力、实际产量。(二)2005年本省纯碱、烧碱的产能和产量,及2006年—2010年项目在建情况及规划目标。(三)截止2005年底,全省原盐生产能力、产量,实际销售量。2006年—2010年本省盐的总消费量、产能发展目标,及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四)投资体制改革后,各地区新建、在建制盐项目情况。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投资体制改革和《指导意见》的要求申报制盐项目核准事宜,严格控制制盐行业新增产能。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制盐项目将与该地区淘汰落后产能进度挂钩,并将会同环保、土地、金融等部门对重点地区进行检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并于8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制盐工业结构调整规划及有关情况报我委盐业管理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盐业管理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