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盐财[2006]144号
总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所属事业单位,总部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盐业总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中国盐业总公司章程》,研究修订了《中国盐业总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见附件),经总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发布施行。
附件:《中国盐业总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中国盐业总公司
二〇〇六年五月八日
中国盐业总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0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中国盐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中国盐业总公司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总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企业)进行资金或贸易授信额度融通,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
第二章 担保原则
第四条 从严控制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总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自行解决融资担保问题。总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对外提供担保要从严控制,必须事先向总公司书面请示,说明该担保业务的具体情况,获批准后方可办理担保手续。原则上不向总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以外企业提供担保。
禁止为总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外无互保关系的单位提供担保;禁止为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提供担保;禁止总公司内部职能部门和非法人分支机构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特殊情况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报请总公司领导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第五条 有偿担保原则 总公司为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提供担保,按照1%的收费标准收取管理费。等额互保部分可免收该管理费。
第六条 信用评级原则 总公司每年根据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经营效益、资产运营状况、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等指标,按照不同性质企业标准,对其信用等级进行评价,该评价结果为总公司是否对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提供担保额度的依据。
第七条 如实报告原则 总公司所属及控股企业必须根据总公司要求如实向总公司报告其对外担保情况。
第三章 申请担保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 向总公司申请担保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济效益好,重合同、守信用,符合总公司要求的企业信用等级条件;
3、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信贷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的有关规定;
4、资产流动性好,短期偿债能力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5、被担保企业不是总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应提供相应金额的反担保(互保企业除外);
6、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7、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8、无银行逾期贷款本息;
9、无拖欠总公司借款本息;
10、申请投资项目、技改项目借款担保的企业,其投资、技改项目经过总公司批准;
11、有严格规范的财务、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章 互 保
第九条 总公司提倡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之间根据需要建立互保关系,严格限制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与总公司系统外企业建立互保关系。建立互保关系时,互保企业要加强对资信的审查。
第十条 总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之间建立互保关系应报总公司批准。建立互保关系后,担保业务应严格限制在总公司批准的担保额度内。
第十一条 总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与总公司系统外企业建立互保关系必须事先报总公司批准,并书面明确因担保业务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被担保人承担。
第五章 担保业务的管理程序及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总公司对外担保业务实行担保业务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法律部门负责人、总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签字人)四级审批制度,该审批均在《中国盐业总公司担保申请表》(见附件)上完成。总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总公司担保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总公司为其担保的企业必须向总公司财务会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申请书必须明确说明借款用途、期限、还款来源等必要因素,并书面保证因该担保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均自行承担。总公司财务会计部收到齐备的担保申请资料后,无特殊情况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财务会计部受理担保申请后,担保业务负责人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财务部负责人对担保业务负责人提供的资料和担保的合规性、安全性进行审核、评定;法律部门负责人对财务会计部提供的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总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对上述意见作批示。
第十五条 工作职责
一、财务会计部对担保业务的主要职责:
1、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提出具体担保建议;
2、保证被担保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完整与真实性;
3、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4、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5、做好有关担保业务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6、与对外担保业务有关的其他事宜。
二、法律部门对担保业务的主要职责:
1、协同财务会计部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提出具体担保建议;
2、审查或起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法律文件;
3、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4、总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参与处理对被担保企业的追偿等事宜;
5、办理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宜。
总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根据财务和法律部门提供的材料和工作建议,决策总公司对外担保业务,对具体业务进行指导。
第六章 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总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企业必须将已生效的正本担保合同、副本借款合同及放款单复印件等有关资料,于合同生效十日内送达总公司。若总公司签署的担保合同因其贷款未能落实而失效,必须将已失效的担保合同退还总公司销毁。
第十七条 总公司担保的借款到期,被担保人应将有关还款凭证复印件,在还款业务发生后十日内送达总公司备案。
第十八条 借款展期的担保视同新办担保业务办理。
第十九条 债务到期,可能发生逾期的,被担保人必须在债务到期前一个月通知总公司财务会计部。
第二十条 总公司对逾期贷款担保的重新确认,一律不予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由于被担保人贷款逾期造成总公司资金损失,被担保人必须如数清偿。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和对外提供担保的所属企业均应由财务部门建立担保事项备查簿,逐笔登记汇总本单位担保业务的金额、期限、借款人、贷款行、合同号、审批手续等情况,并妥善保管有关合同、文件。
第七章 责任与罚则
第二十三条 总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担保情况或未经总公司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的,免去担保企业主要责任人员的职务;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总公司停止审批、提供新的担保,并追究被保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1、向总公司提供虚假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相关会计资料;
2、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3、利用担保资金炒买炒卖股票、期货和房地产等高风险项目;
4、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归还借款本息;
5、拒绝接受总公司对借款使用情况、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监督;
6、不按规定退回担保合同有关资料和报送贷款变动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2004年发布的《中国盐业总公司担保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盐业总公司担保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