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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盐总公司“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得到国资委调研组肯定
文章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06-07-27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资委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促进中国盐业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中盐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结合总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总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三、中盐企业领导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盐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中盐企业利益和中盐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四、中盐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1、违反企业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即三重一大);
2、未经资产评估和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分立、产权交易或进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成立新企业等涉及中盐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重大事项;
3、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决定对外投资、借贷、担保、融资、委托理财、出让银行授信额度、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4、未经批准,或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置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5、授意、指使、强令本企业及下属企业财会人员做假账或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任何账册,从事违反国家财经制度及中盐企业资产财务制度的活动;
6、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7、违反规定,隐瞒、截留中盐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中盐国有资本收益;
8、未经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将国有资产或股权作为奖励进行分配,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薪酬、补贴,侵蚀国有资产权益;
9、其他滥用职权、损害中盐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五、中盐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中盐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1、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或与其所在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2、索要或者收受与其所在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直接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3、未经上级批准或未经本企业领导班子决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4、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私分;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6、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或将其泄漏、提供给他人或其他企业,私自进行职务发明专利的对外投资、入股、转让、合作等,或利用职权办理相关事宜;
7、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8、动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
9、其他以权谋私、损害中盐企业利益的行为。

六、中盐企业领导人员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2、利用职权将企业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3、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本人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5、按规定应当实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6、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7、其他可能损害中盐企业利益的行为。

七、中盐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1、违反民主管理制度,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谋取私利;
2、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3、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的规章制度,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4、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5、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中盐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2、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3、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4、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5、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6、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九、中盐所属二级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修改、完善本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要切实抓好领导班子的廉洁自律工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领导与管辖范围内的人员,组成责任网络,层层落实。

十、中盐各级企业党政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把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十一、中盐所属二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制度,书面报中盐总公司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十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必须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在董事会、经理会、党政联席会上集体讨论。对大额资金的运用、重要人事任免调配、重大技术项目改造、投标招标、设备物资采购等,要做好可行性调研,坚持集体研究,不允许搞暗箱操作。

十三、中盐所属二级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

十四、中国盐业总公司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中盐各级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中盐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十五、中盐企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中盐企业应建立廉洁从业谈话制度,对二级企业新提拔领导人员由总公司党委安排进行任职廉洁谈话,着重进行廉洁自律方面的法规知识教育,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发现二级企业领导人员在廉洁从业等方面有苗头性问题,总公司纪委应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提醒其做好党风廉政工作。

十六、中盐各级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所在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个人收入情况登记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上缴礼品登记情况,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自查材料和职代会民主测评材料,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群众举报及核实情况。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十七、中盐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中盐企业的规章制度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十八、中盐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可以由有任免权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

十九、中盐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二十、中盐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中盐企业领导职务;违反本规定给中盐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中盐企业领导职务。

二十一、中盐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二、本《细则》由中盐总公司纪委、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已经发布的中盐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依据本《细则》执行。

中共中国盐业总公司纪委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