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对中盐企业的监督管理,推进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国资委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中国盐业总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二级企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是指中国盐业总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二级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等党政班子正职负责人。
三、廉洁谈话是中共中国盐业总公司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要求,履行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措施,分以下三种:
1、中盐总公司党委、纪委与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谈话(以下简称主要领导人员谈话),就企业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业等党内监督的有关问题沟通思想、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2、中盐总公司党委或管理部门与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职廉洁谈话,就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谈话可以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3、发现企业领导人员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从业等方面有苗头性问题,中盐总公司党委、纪委或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以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四、主谈人及谈话对象。
主要领导人员谈话,主谈人为中盐总公司党委、纪委负责人,谈话对象为二级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任职廉洁谈话,主谈人为中盐总公司党委委员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谈话对象为二级企业领导人员。 诫勉谈话,主谈人为中盐总公司党委、纪委负责人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谈话对象为二级企业领导人员。
五、主谈人应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汇报和陈述,对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给予指导;对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业的情况交换意见,提出要求;对谈话对象在廉洁从业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警示提醒,并提出改进意见。
六、谈话对象要认真报告本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及本人廉洁从业的情况;就主谈人提出的问题进行陈述、交换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警示提醒和改进工作的要求应有明确表态。
七、谈话工作的组织协调。
谈话工作由中盐总公司纪委负责总体组织协调。中盐总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为主要领导人员谈话、任职廉洁谈话和诫勉谈话的协调部门。
八、谈话工作按下列程序和方式实施:
1、主要领导人员谈话、任职廉洁谈话由协调部门提出计划安排报中盐总公司党委批准后实施。诫勉谈话由协调部门根据需要提出方案,经中盐总公司党委领导批准后实施。
2、协调部门应在谈话前提出谈话意见送主谈人审定;谈话内容、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应提前通知谈话对象。
3、主谈人可视谈话内容的需要指定有关人员参加谈话。
4、谈话工作人员由协调部门派出,负责做好谈话情况的记录,诫勉谈话应填写《诫勉谈话备案表》,经谈话对象阅核签字后由协调部门留存。
九、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主谈人提出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报告。协调部门要加强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商有关部门落实。
十、主谈人及其他参加谈话的人员和谈话工作人员应当对谈话内容保密,不得对外公开、泄露谈话内容。
十一、本规定由中盐总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国盐业总公司纪委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中国盐业总公司诫勉谈话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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